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著作權免責聲明

你好,我是一名大學生最近要創業,我想要將台灣各個火車站製作成「立體模型」,並放在網路上販售,我會將鐵路局的「局徽」移除,我知道那是鐵路局的商標,但我的問題是如果只有單純將車站建築製作成模型並販售,是否會侵犯到鐵路局的智慧財產權?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台灣各火車站之建築物,如具備前述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合先說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法人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所詢台灣各火車站之建築,若已建築完成超過50年,則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同法第43條規定參照)。反之,如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屆滿消滅,則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惟依著作權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之情形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

三、所詢製作台灣各火車站之立體模型販售一節,因非屬上述規定之「建築方式」,故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會生侵害該該等建築著作之問題。

四、以上說明,如果您仍有疑義,請逕電(02)23767144與本局著作權組第二科王佳齡小姐聯繫。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敬上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50624

發布日期: 民國105年6月24日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624

令函要旨: 一、 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建築

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是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

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本法

另於第58條第1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

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

物之情形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

二、 所詢依等比例做出知名建築物之模型,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

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

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雖不以相同材料、實物大小重製之

建築物為限,惟如建築模型僅單純重現該建築著作,則該模型僅係屬原

建築著作之「重製物」,尚非上述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又依台北

市建築師公會意見,本法第58條第1款所定之「建築方式」並不包括「

重製成建築模型」。因此,依等比例重製成建築模型非本款規定之「建

築方式」。